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辛集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2006-11-21 10:57  文章来源:辛集政府公众信息网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 则
 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,鼓励内外商来我市投资兴业,促进我市经济持续、健康、快速发展,根据国家、河北省、石家庄市有关政策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  第一条 凡在我市投资的市外客商,享受国家、省、石市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。同时,还可享受我市制定的各项政策优惠。

  第二章 投资贡献奖励政策
  第二条 鼓励市外客商投资新建、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。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收益性项目,自投产之日起,三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(增值税、所得税)总额的50%(有项目引荐人的按40%)给予奖励;期满后两年内,按此办法减半奖励。
  第三条 鼓励市外客商投资新建、扩建商业、服务业项目(含各类专业批发市场)。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业、服务业项目,自经营之日起,三年内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(增值税、所得税、营业税)总额的15%给予奖励;期满后两年内按此办法减半奖励。
第四条 鼓励市外客商投资新建、扩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。项目投产后,五年内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(增值税、所得税)总额的50%给予奖励。
出口企业奖励基数,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(增值税、所得税)总额扣除出口退税地方承担部分后计算。
 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级次财政列支,市财政统一兑付。

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用地优惠政策
  第五条 市外客商投资兴办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,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结合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,负责保证项目用地需要。
  第六条 土地优惠政策:以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,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具体情况,辛集市制革工业区、皮革城工业区、辛集镇工业区、新垒头镇工业区等区域的土地出让综合价格由市政府定期研究公布,国家政策变化时另行调整。进区业户将土地出让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纳市财政后,即可动工建设。市政府承诺做到:一是在约定时间内,办理完毕有关征地手续,给用地企业发放土地证。二是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,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。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、3亿元、5亿元、8亿元以上的项目,投资期限分别不超过1年、2年、3年、5年的,土地出让综合费用按照项目的预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(增值税、所得税)的50%测算缓交,首付不得低于3万元,企业可用第二条奖励部分进行补缴。5年到期补缴不完的,按协议规定,一次性补齐,上缴市财政。
  第七条 对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投资强度大、收益率高、效益好、亩税收达20万元以上的财政收益性项目一事一议,特事特办。
  第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,免交场地使用费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收费优惠政策
  第九条 新建、扩建项目实行“一费制”。在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时的一次性收费,除上缴国家和河北省、石家庄市的部分外,我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,一次性按低限收取;重大项目,经市政府批准,可进一步减、缓、免。
第十条 凡进入上述工业园区的新建、扩建项目投产经营后的各项行政性收费,第一年免收,第二年低限减半征收,第三年低限征收。各项收费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征收,职能部门不能进入企业直接征收。
第十一条 凡进入上述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、扩建收益性项目,在市规划区内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旧城改造费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引资奖励政策
  第十二条 凡引荐市内外客商到我市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财政收益性项目的,自项目投产纳税年度起,按该企业新增纳税(增值税、所得税)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%奖励引荐人,连奖三年。单体项目只针对一名主要引荐人,按一个份额给予奖励。引荐人可以是单位、法人,也可以是自然人(含副处级以下非职务引资行为)。
第十三条 为鼓励乡镇招商引资,各乡镇招引来的项目,都可以在四个工业园区内建设,市政府将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,返还给相应乡镇40%。乡镇之间引荐的项目受益方参照此办法给予一定税收分成。
  第十四条 对自行引进市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收益性项目的行政村,自项目产生税收之日起,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%用于奖励村集体兴办公益事业及其它行政开支。
  第十五条 引荐国内外无偿资金和市外客商捐款用于国有公益事业(不含上级正常拨款、专项资金和救灾、慈善捐款)的,按到位资金额的2%奖励引荐单位和有功人员,资金由受益级次财政列支。
  第十六条 引荐人资格、引资数额的确认,由招商局、财政局、审计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项目保障机制
 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全程包办制。对市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办财政收益性项目,从项目洽谈、立项到开工建设各个环节由有关乡镇、部门成立专门班子并明确专人负责,实行全程包办、代办。受理部门由行政一把手亲自协调办理。
  第十八条 实行市级领导分包责任制。凡到我市兴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收益性项目,市委、市政府给予挂牌重点保护,未经市经济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,除税务、安全部门外,其它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、收费、评比等活动。同时由一名市级领导分包协调,以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。对重大项目或遇到特殊情况的项目,实行急事急办、特事特办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其 它
 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发前我市制定的鼓励招商引资的规定和优惠政策继续执行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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